“很多保险公司的资本状况已紧绷,并有可能更进一步趋紧。”标准普尔在近期报告如是认为,“我们指出未来几年内保险公司的风险子母将下降,主要是由于他们在业务快速增长时不断扩大资产规模”。
也许正是仔细观察到这种状况及应付新型资本监管制度,保监会近日公布《保险公司资本补足管理办法(印发稿)》(下称“办法”),追加优先股、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等工具,来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足机制。多位业内人士对经济观察报回应,新规即使实施,短期内无以看见效果。而值得注意的是,追加工具中,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备受注目。
这一在国际上很少见的融资工具,在国内实行一起还须要诸多设施机制。资本趋紧长江证券(000783,股吧)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此前险要资补足实际资本的方式主要是普通股、资本公积、存留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补足方式比较单调,主动性严重不足,约束较强,这必要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超过150%压力较小。据经济观察报不几乎统计资料,将近一年内因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接到监管函的保险公司有信泰人寿、合众人寿、新光海航人寿、长安责任保险、正德人寿、陆家嘴(600663,股吧)国泰人寿。而另一方面,债二代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创建了以季度报告为核心的报告体系,偿付能力报告的透露由一年一次提升到一个季度一次,包括季度报告、季度快报、临时报告。
显而易见,这拒绝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时时充足,严重不足时需要较慢筹措到资金。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现状与更高的拒绝,倒逼保险公司必须更好的融资渠道和手段。
也许于是以基于此,《办法》追加了优先股、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巨灾证券化产品、投资基金次级可切换债券等新兴融资工具。这对保险行业似乎是好事情,以前资金转入保险行业是有很多容许的,现在渐渐的限制,保险公司享有了更好融资的途径,在偿付能力将近红线时有更加多的途径找寻资本,多位业内人士向经济观察报如是回应。不过,用于这些新的工具也是有条件的,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在发售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投资基金次级可转债、优先股等资本工具时,均需符合上一年末经审核的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A类或B类等条件。经济观察报取得的一份资料表明,截至2013年底,净资本多达10亿的保险公司(集团、财险、寿险)共85家。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2013年保险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在评奖的66家企业中,取得A类评级的为23家企业。此外,对于投资基金次级可转债,《办法》还规定申请人应该合乎“上年度公司盈利,或者上年度末总计亏损不多达公司净资产的20%且近三年亏损额大幅减少”的条件。
“这个条件看起来难于,只不过很难超过,有些公司还到时均衡期,就仍然亏损。”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说道。设施机制须要等候现在渠道合了,那么保险公司需要较为更容易获得资本吗?不一定。以优先股为事例,保险公司一向是优先股的购买者,但是要放优先股,还须要从长计议。
“优先股不一定能发的过来,那么多上市公司都想要放但是也没有落地,所以这种东西在市场上不一定热门,保险公司想发优先股来筹措资本不过于更容易,”王国军说道,此外成本也较为低,保险公司放优先股不仅要备案到保监会,还有证券监管部门;另外还必须市场接纳,投资者可以卖银行的、上市公司的优先股,为什么要卖保险公司的呢?好的保险公司有可能没这个积极性,但是作为一个渠道放到那里,当没办法的时候用也是权宜之计。“现在保险公司主要通过发售债券来取得外源式资本,运用较为娴熟,所以对债务性资本工具较为熟知不敢操作者一些。而在股权方面,保险公司方面不是尤其娴熟,我实在没次级债来的便利。
”一位保险研究院的研究员说道。实质上,优先股所面对的境遇是这批新兴融资工具命运的缩影。“新的出来的这些工具对保险公司而言较为生僻,如果没对市场很熟知的话,保险公司都不大会用于”,上述研究员回应。此外,《办法》中提及的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在国内毕竟尚不一例落地,甚至很多保险业人员都知道它明确为何物。
对外经贸大学博士研究生关口恒业向经济观察报回应,从结构决定上看,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是证券化产品的一种,归属于结构融资的一种方式,目前国际上应用于得较多的是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在美国、欧洲等繁盛的保险市场上较为成熟期,其交易结构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性质类似于,但在基础资产上不会有所不同。“在国际上,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较为少见的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是巨灾风险证券化,也有一些针对车辆损失险的证券化产品。除了将保单风险证券化外,也有保险公司将其他资产展开证券化的案例,比如美国一些州的监管规定拒绝寿险公司需萃取一定比例的责任准备金,一般情况下责任准备金是无法动用的,而寿险公司将其准备金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决定不予证券化,通过在资本市场向投资者发售以交换条件一定的流动性。
不过,保险证券化市场的成熟期,不意味著每家保险公司都有展开证券化的适当,关键是要融合公司的财务、业务、融资市场需求、风险集中等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到。可以这么说道,证券化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工具,有必须时可以运用。”关口恒业讲解。
“国际上,这个在经济危机之前是十分风行而且热门的,因为当时资本市场的资金充裕,但是去找将近好的投资产品。但是不受经融危机的影响,很多保险公司就把它给停车了。
不过这在国内还是一个新产品,往后很有可能沦为一个发展趋势,我们公司很注目这个,之前也去找花旗银行讲过这个。”一位国际保险商务咨询公司的高层告诉他经济观察报。
值得注意的是,出于税收和法律合规方面的考虑到,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保险公司)一般来说在开曼群岛、百慕大这一类地区成立SPV机构,通过SPV机构去发售保险证券化产品,“成立SPV机构是证券化产品结构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对于巨灾风险证券化,最少见的是在百慕大成立SPV机构,当地也有比较完善的设施法律法规。”关口恒业说道。不过,关口恒业回应,国内的法律或监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成立SPV机构的法律法规是空白的。保险公司在国内成立SPV,尚能缺少法律依据,实践中也不具备操作性。
这种情况下,保险证券化在国内目前还无法发展为成熟期的产品。此外,在证券化产品的发售出售环节,国内的证券法律法规回应并没设施的规定。除此之外,证券化的设施的机制必须逐步创建一起,例如投资者的股份渠道、证券化产品的收益如何确认、涉及的信息透露决定、投资者的权益维护等。
尽管如此,《办法》提及了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毫无疑问是具备积极意义的,这意味著在监管政策上具体了保险证券化这类业务,为国内的保险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迈进了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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