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订第660号国务院令,发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全称《条例》),《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备强制性,在我国境内成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该参与存款保险。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归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最低支付限额50万《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施限额支付,最低支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低于世界多数国家的确保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获取全额维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拆分计算出来的金额在最低支付限额以内的,实施全额支付;远超过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整肃财产中受偿。
确认缴纳主体和费率《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缴纳主体和费率。保险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异费率包含,其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基金的积累水平等因素制订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限于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认。7个工作日足额支付《条例》具体了存款人有权拒绝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还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兼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的组织、实行被撤消投保机构的整肃以及人民法院法院对投保机构的倒闭申请人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在上述情形再次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存款。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性、流动和保值电子货币的原则,仅限于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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